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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节 庆 文 化 促 进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陕西节庆文化促进会。
第二条:陕西节庆文化促进会是由陕西省内有关从事节庆活动的组织、策划、经营、管理、研究等方面的机构与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文化性,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组织并开展形式多样的节庆活动和节庆文化研究,促进传统节日文化的传播和陕西节庆经济的繁荣,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促进会接受陕西省文化厅和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促进会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乐居南路47号秦晋大厦3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节庆文化和活动的方针政策;
(二) 促进会会员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及节庆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 开展形式多样的节庆活动,接受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 组织承办大型节庆活动和节庆文化论坛;
(五) 保护和弘扬中国传统节日,不断创新节日内容和形式;
(六) 不断加强节庆人员的组织培训工作;
(七) 开展节庆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广泛的参观学习,不断提高节庆活动的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促进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研究能力,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被吸纳为本会会员的,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 优先取得本会服务及编印的各种书刊和资料;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积极向本会提供工作情况调查报告及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查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四)通过、修改本会章程;
(五)决定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本会工作人员;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本会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理事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通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和个人交纳的会费;
(二)开展学术咨询等活动收取的费用;
(三)社会单位及个人捐赠以及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木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约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或终止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OO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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